一:公共场所范围:
宾馆、旅店、酒店客房、影剧院、音乐厅、咖啡厅、酒吧、茶座、游艺厅、公共浴室、理发店、美容店、游泳馆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展览馆、商场、书店、医院候诊室、公共交通等候室、饭馆、餐厅等卫生*。
二:公共场所卫生*:
公共场所的发证*、复证*和经常性卫生*。发证*和复证*是指对公共卫生经营中心的卫生状况进行*,评价其卫生状况,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。
4.1.2 饮用水卫生状况监测
4.1.2.1 饮用水监测:按GB5749执行。
4.1.2.2 沐浴水监测频次:随机*。
4.1.2.3 沐浴水监测样本量:随机选择5间客房,各采集沐浴水样500mL。
4.2 影剧院、音乐厅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、歌舞厅等场所
4.2.1影剧院、音乐厅、录像厅(室)等空气卫生状况监测
4.2.2 游艺厅、歌舞厅等空气卫生状况监测
4.3 公共浴室、游泳馆等场所
4.3.2 游泳池水卫生状况监测
4.3.2.1 监测频次:经常性卫生监测为随机监测。
4.4 美容店、理(美)发店等场所空气卫生状况监测
4.5 体育场(馆)空气卫生状况监测
4.6 展览馆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美术馆、商场(店)、书店、候车(机、船)室、餐饮等场所空气状况监测
4.8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
各类公共场所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按WS/T395中的要求的频次与样本量进行。
4.9 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
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时,要连续监测3d,每次监测应采集平行样品。
5 公共用品用具监测样本量要求
公共用品用具的监测样本量按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3%~5%抽取。当某类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足30件时,此类物品采样数量至少应为1件。